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努力实践、奋发进取,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规定予以奖励。
第三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奖励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择优评定、规范管理、按绩施奖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种类和方式
第五条 学校设立若干集体与个人奖项。主要奖励项目是:
(一)集体奖项:
1.优秀班级;
2.优秀团支部;
(二)个人奖项:
1.三好学生;
2.优秀学生干部;
3.优秀共青团员、共青团干部;
4.品学兼优毕业生。
第六条 学校对获得上述奖励的集体与个人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颁发喜报;
(四)颁发奖金、奖章、锦旗或荣誉证书;
(五)其它。
推荐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申请省级、国家级奖励。
第三章 奖励资格和评选条件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具备评奖资格: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自觉履行高等学校学生义务,爱校守法,明礼诚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学习刻苦,成绩优良;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体育锻炼;
(五)勤俭节约,生活俭朴,热爱劳动,搞好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或取消评奖资格:
(一)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不按时进行学籍注册的;
(二)在评奖学年内,受到违法违纪处分的;
(三)在评奖学年内,有一门课程以上(含一门)不及格者不得参加评选;
(四)在评奖学年内,私自在外租房居住的;
(五)在各项奖励的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九条 各类奖项的评选条件参见附件。
第四章 评审和奖励程序
第十条 奖励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学生处和团委负责学生奖励评审的具体事宜。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项奖励的初评及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各类奖励的评选工作在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基础上进行。对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依据《太阳成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进行,一般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完成;毕业班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在毕业学年第二学期期中时段完成。
第十二条 优秀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品学兼优毕业生奖项的评选应当经班级民主评议,所在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学生处审核,由学校审批。学校学生会、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工作业绩特别突出,学年综合测评列所在班级前1/3者,经校团委推荐,可以参评优秀学生干部。
先进团支部、优秀共青团员(干)奖项经班级民主评议,所在系团组织审议后报学校团委会审批。
第十三条 各项奖励的一般评选程序如下:
(一)公布评选办法;
(二)班级民主评议;
(三)系组织初评;
(四)系公示初评结果;
(五)系上报初评结果;
(六)学生处汇总、复核,再次进行公示;
(七)学校资助领导小组进行终评;
(八)学校公布最终结果并予以表彰。
第十四条 评选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
第十五条 各项奖励一般每学年评选一次,特殊情况另行安排。
第十六条 颁奖后,如发现获奖集体或个人在参评当年有任何不符合获奖条件的,由评审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并在全校通报。因取消评奖资格后产生的奖项空缺,不再补报。
第十七条 各类奖励项目颁发的荣誉证书统一编号,盖学校公章(团组织评优盖学校团委公章)。有关奖励材料应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虽未明确、但确需奖励的情况,经相关部门协商,报学校批准,可以给予一定奖励。各系结合本单位、本专业具体情况,自主设立若干奖励项目,或就本规定未详尽事项制定实施细则,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九条 社会赞助奖(助)学金的评选和奖励办法,由出资方与学校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5-2016学年起执行,由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
附:
太阳成学生评优评先评选条件
一、优秀班集体评选条件
(一)全班同学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开展各种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活动效果良好;
(二)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健全,有具体有效的班级制度;班级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学生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积极努力开展各项工作,在各方面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全班同学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关系融洽;诚实守信,尊敬师长,文明礼貌;勤俭节约,爱护公物,遵守公共道德;
(四)全班同学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认真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申报学年内无人受处分;
(五)班级学风严谨,全班同学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勤奋,学习气氛浓厚,上课出勤率高,课堂纪律好,任课教师评价好。一学年两个学期全班平均学习成绩均高于全系平均成绩,不及格率低于全系平均水平;
(六)经常开展健康有益的课外活动,积极参加校、系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和文体比赛并取得较好成绩;同学自觉锻炼身体,体育达标率在95%以上;
(七)讲究个人卫生和寝室卫生,一学年两个学期宿舍内务合格率在95%以上。
二、优秀团支部评选条件
(一)团支部政治坚定、工作高效、凝聚力强;组成人员无任何违纪行为;支委、班委团结协作,热心为广大同学服务;
(二)团支部每学期工作有计划、有总结;组织生活正常,坚持团内“推优”制度;团内档案完备齐全,材料规范;
(三)能充分发挥团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积极主动地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开展活动;
(四)班级学风端正,具有带头示范作用,教、寝室文明程度高;
(五)班级团支部能经常性地开展旨在全面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活动(如师范生的基本技能训练和比赛、校园文化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科技创新与科技制作等方面的活动),活动有创新、有特色,覆盖面广,在系大型团学活动中积极参与、成绩突出;
(六)有积极上进、勤奋好学、乐于助人、遵纪守法、热爱集体、崇尚科学、朝气蓬勃、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
三、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国家大事,关心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公共秩序;
(三)明礼诚信,品德优良,作风正派,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参加各类集体活动,无不良诚信纪录;
(四)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刻苦认真,成绩优秀,学年内无不及格科目;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艺活动,身体健康,体育成绩优良;
(六)三好学生的获得档次以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排名为依据,且综合测评名列班级前1/3,获得专业奖学金同时享受三好学生荣誉。
四、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优秀学生干部的授予对象为校、系团组织、学生会干部;学生党支部学生委员;各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各系、学生工作部门聘用的学生工作助理;各班委、团支部委员;
(二)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进取心和责任感,能力突出;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艺活动,身体健康,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四)热爱所学专业,成绩优良,综合测评名列班级前1/3。
五、优秀团员、团干部评选条件
(一)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习惯,有强烈的进取心;
(二)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无考试作弊等违纪行为;外语、计算机考试达到规定的等级要求;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良好,综合测评名列班级前1/3(含1/3);
(三)能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团的章程,履行团员义务,执行团的决议;
(四)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科技宣传与科技创新活动、校园文化活动,积极参加校、系、班组织的活动;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心理素质。
优秀团干部应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热心为同学服务,具有一定的业绩。
六、品学兼优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
(二)遵纪守法,品德高尚,诚实守信,艰苦朴素,作风正派,在同学中起表率作用。
(三)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社会实践活动,关心集体,热心为同学服务。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六)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应至少获得一次二等及以上专业奖学金;在校期间获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的和获得奖学金次数多的学生,优先评选。
(七)评选比例按毕业生人数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