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教职工日常考勤管理,严明工作纪律,促进效能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范围
(一)机关所有工作人员及系办工作人员(除专任教师外),按法定工作日考勤。
(二)专任教师实行工作量考核制度,按以下时间考勤:
1、课表规定的授课(含辅导、实验)时间;以及其他教学环节(带领学生实习、指导毕业论文、监考、集体阅卷等)的工作时间;
2、学校规定必须到校的政治、业务学习时间;
3、学校、处(室)、系、教研室的会议和集体活动时间;
4、学校、处(室)、系、教研室安排的公益劳动时间;
5、学校、处(室)、系、教研室临时安排的工作时间。
(三)因公出差人员按实际的工作任务和时限考勤。
二、考勤办法和要求
全校教职工考勤以各处(室)、系为单位进行。
(一)各处(室)、系主要负责人主管本部门的考勤工作,并指定一名考勤员进行考勤登记和统计。
(二)各处(室)、系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勤统计表连同请假报告等有关证明,经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送组织人事处。
(三)考勤工作要做到准确无误,考勤情况作为审定发放工资、津贴、转正、晋级、年度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请假手续及有关规定
(一)事假
职工因事请假,手续如下:
1、需事先提交请假申请,说明请假理由及天数,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准假期满仍不能按时上班者应于事假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无法事先请假、续假时,事后应补办请假手续,理由正当并经领导批准的,按请假对待。
2、事假2天以内需经处(室)、系主要负责人批准;3天至1周需经分管校领导批准;一周以上需经校主要领导批准。
3、中层干部请假3天内需经分管校领导批准;3天以上需经校主要领导批准。
4、学校寒、暑假期间及国家法定假日,不必履行请假手续,但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因事外出须报请分管校领导同意。
5、事假1-5天,每个工作日扣发当月岗位津贴1/22;5天以上扣发当月岗位津贴的1/2,10天以上扣发当月全部岗位津贴。
(二)病假
职工因病需要治疗或不能坚持工作需要休养者可请病假。
1、病假的审批与事假相同。
2、因病请假和续假,需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有关领导请假;
3、在外地因病不能按时返校者,需取得当地乡、镇以上医院证明;
4、病假以实际天数累计,按月核算,每个工作日,扣发当月岗位津贴1/22。
(三)其它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职工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执行;婚假、产假、丧假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旷工: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准,逾期不归的;
(三)事后查明请假理由系伪造的;
(四)不服从组织调动,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岗报到的;
(五)组织同意工作调动,但其未办妥调动手续,无故不上班的;
需坐班的人员旷工1天扣发当月岗位津贴的1/2;旷工2天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岗位津贴,直到停发工资。教师旷课执行《太阳成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五、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其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