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校园文化建设,引导学生活动不断向健康、高雅、多层次方向发展,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对学生课外活动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校园文化活动,主要指学生组织(含:学生会、班委会、学生团体等)或学生个人面向公众所进行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三条 学生及学生组织举办的各类校园文化活动是我校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校学生第二课堂的主要内容。目的在于提高我校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及活跃校园气氛、丰富课余生活。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二章 活动管理
第四条 校园文化活动必须遵循导向正确、格调高雅、内容丰富、形式多样、课余开展以及有组织、非盈利原则,不得干扰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举办活动必须以培养学生能力、陶冶学生情操、完善学生人格为中心,主题鲜明,内容健康。符合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严禁从事非法及迷信活动。
第五条 校园文化活动管理体系为校、系二级管理模式,按照 “谁组织谁负责”、“谁主管(或指导)谁负责”原则进行指导、管理、协调、督促。
第六条 校园文化活动必须严格履行活动申报和审核制度。活动组织者须在活动前一周向主管(或指导)单位以书面形式提交活动申请、活动计划书,并列出举办活动的目的、内容形式、人员规模、范围场地、安全保卫措施等。
第七条 主管(或指导)单位须严格审查学生活动申请。如同意举办,须有一位以上主管(或指导)单位的负责人指导和督促工作;并明确该活动负责人,负责人须对活动目的、意义、内容、宣传形式及活动安全、保卫等方面全面了解并亲自到场指挥。
第八条 校园文化活动须按申请的内容开展活动,不得擅自改变计划,不得随意增减活动内容,不得随变改变活动的形式或扩大活动的规模和范围。校园文化活动原则上不能在学校规定的教学时间内开展,如确实需要,必须经校团委、教务处的批准。学生组织举办的舞会、联欢会及其它类型的娱乐活动除“五·一”“十·一”“元旦”等节日及周末外,其余时间不得举办。除元旦外,其余时间举办的学生活动必须在21:30前结束。
第九条 校园文化活动原则上在校内开展,如确须在校外开展,必须报主管(或指导)单位同意,认真填写相关审批表,报学校分管校长同意,经校团委备案方可举行。
第十条 参加校园文化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讲文明、讲礼貌、爱护公物、遵守公共秩序,遵守举办单位和活动场所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听从工作人员的疏导和管理。
2、禁止故意拥挤起哄、吵闹等扰乱场内外秩序的行为。
3、禁止在场内打架、斗殴和辱骂、殴打演出人员及工作人员。
4、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入场。
第十一条 学生活动结束后,举办方应认真总结并将有关活动材料报主管(或指导)单位和校团委备案。
第三章 安全保卫措施
第十二条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责任制。主管(或指导)单位要制定安全保卫措施,落实安全工作人员,明确安全责任人,活动期间要接受学生处对安全工作的检查和指导。主管领导应加强活动期间的安全管理和保障治安秩序的各项措施。参加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学生处对主办单位提出的安全保卫措施和方案,要把关审批,并给予安全工作指导,必要时可派人协助,及时处理违法案件和事件,保障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校园文化活动进行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或团委、学生处应责令其停止活动:
1、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的活动;
2、现场秩序混乱,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3、扰乱活动现场交通秩序,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
4、违反有关规定,影响群众正常学习、工作、生活的;
5、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治安事故紧急情况的。
第十五条 活动完毕后,要清扫干净现场,如有器材或其他设施损坏,应由主办单位按规定赔偿。
第四章 活动宣传管理
第十六条 校园文化活动宣传海报、横幅、宣传单内容必须与活动相符,符合法纪校规的要求,必须有明确的落款单位和日期。
第十七条 校园文化活动海报必须统一张帖在学校宣传栏,张贴时间不得超过一周。
第十八条 校园化活动宣传横幅的悬挂经活动组织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学生处批准;有偿宣传横幅(指出现赞助单位标志、名称或产品的宣传横幅)的悬挂经活动组织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学校办公室批准,送学生处备案。
第十九条 活动宣传单的发放必须经活动组织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同时征得学生处同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共青团太阳成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