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充分发挥辅导员在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进辅导员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第24号令《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皖发[2005]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本办法中辅导员指专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和五年制前三年班主任按此办法参照执行。
第二条 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重要组织保证,是维护高校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是提高我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促进学校发展的必然要求。
第三条 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
第四条 按照德才兼备、精干高效、相对稳定的原则,选拔优秀研究生或本科生担任辅导员。
第二章 职责与要求
第五条 辅导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二)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三)深入“两堂一室”(课堂、食堂、寝室),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以及对教学、生活等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四)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学生勤工助学,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了解学生心理状况,及时发现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由于学生心理疾患而导致的各种问题,组织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五)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帮助学生进行合理的职业规划,积极做好学生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工作,促进学生充分就业。
(六)组织学生开展素质综合测评、精神文明创建、评优、奖学金评定等工作,组织好新生入学教育、军训、毕业生文明离校、学生违纪处理和教育等工作。
(七)组织、协调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学生中间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积极组织开展校园文化、社会实践以及素质拓展等方面的活动,营造优良的校风和学风;
(八)指导学生党支部建设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和发展,做好团员教育、评议和推优入党工作。
(九)服从系部工作需要,协助系部做好学生管理工作,积极做好系部交派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
(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做好学生干部选拔和培养工作,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严格执行辅导员管理制度。
(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六)热爱、关心学生,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与学生交往大方得体,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为人师表。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七条 辅导员选聘的标准:
(一)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二)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三)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四)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教育工作者的形象和气质。
(五)教育学、心理学、思政专业优先,中共党员或中共预备党员优先。
第八条 辅导员的配备,总体上按师生比1:200的比例设置。兼职辅导员所带学生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00人。五年制前三年专职班主任配备须经学校同意,所带学生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自然班或150人。
第九条 辅导员的选聘,按辅导员选聘标准和有关规定,由组织人事处组织选聘,确定初选名单后报学校批准,全校统一调配使用。辅导员一经选聘,任期不少于5年,中途不得离岗、转岗,在岗期间,确因工作需要调任其它岗位的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条 辅导员是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辅导员的培养培训纳入学校师资培养培训计划。校学生处负责全校辅导员培养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学校对辅导员培养培训给予必要的经费投入。
第十一条 辅导员应当接受上级部门、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掌握学生工作的基本方法,熟悉学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学校有计划、有目的地对辅导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事政策、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心理学以及就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化辅导与培训。每年定期组织一次专兼职辅导员的培训,采取理论学习、经验交流、专题研讨和社会调查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辅导员思想政治工作水平和研究能力;加强对辅导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支持辅导员获得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提高辅导员的专业水平。
第十三条 辅导员工作五年以上且工作业绩显著的,经组织推荐,学校批准可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或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博士学位。学习期间其职称和职务晋升不受影响,享受专任教师在职学习的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 任职期满的辅导员,凡胜任本职工作并有志于继续从事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可以继续留任;符合党政管理岗位要求,本人愿意从事管理工作也可以调整到党政管理岗位;符合教师任职条件的,经考核合格也可以转入教学岗位。
第五章 职务(职称)与待遇
第十五条 辅导员可按学校规定获得教师资格,并享有评聘思政系列或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应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中级以下职务应侧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六条 具有教学能力的辅导员三年以后可根据需要,适当承担形势政策教育、思想品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或助教任务以及相关课程的实践教学任务,课时数按双肩挑人员进行限定。学校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开展科学研究。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级别的行政待遇。连续三次被评为校优秀辅导员者,可提前晋升。任期内考核合格可连聘连任(离岗后不再享受原待遇)。
第十八条 专职辅导员实行坐班制。在编专兼职辅导员和班主任每月津贴按学校岗位津贴方案执行,校聘专职辅导员(班主任)按学校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考核、奖惩和管理
第十九条 在学校统一领导下,辅导员工作由学生处主管,其他相关部门配合管理,各系具体负责辅导员的日常管理。各系要建立和完善辅导员的管理考核制度,同时为辅导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环境,保证他们专心从事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根据辅导员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学校每年对辅导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任职考核不合格者,暂缓或不予晋级、晋职及评聘教师职务,减发或不发特殊津贴。对任职期间玩忽职守、有重大失误的辅导员,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定期开展“优秀辅导员”评选活动,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优秀辅导员评定比例一般占辅导员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考核及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未尽事宜,由学生处研究提出意见,报学校通过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实施办法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