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学生积极进取、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具有高尚情操、良好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的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奖学金评定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通过对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过程中形成的德育、智育和身心发展等方面的基本素质和体现创新型、实践性和特长性的发展素质进行综合测评的基础上开展校内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四条 参与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思想积极上进,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校纪校规;
(二)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道德品质优良;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集体活动,自觉锻炼身体,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五)综合素质评定等级优良,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参评资格:
(一)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二)本学年学习课程有不及格科目的(补考成绩不计);
(三)本学年或在奖学金评定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法律、法规而受到通报批评(含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及以往所受处分没有解除的;
(五)无正当理由而拖欠学费的;
(六)学校规定的其它不具备参评资格的情况。
第六条 校内奖学金设置三个档次:
(一)一等奖学金:金额为每人1500元,人数为参评班级学生数的2%;
(二)二等奖学金:金额为每人1000元,人数为参评班级学生数的4%;
(三)三等奖学金:金额为每人500元,人数为参评班级学生数的4%。
第七条 学校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负责,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及各系负责人组成。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八条 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是校内奖学金管理和评审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修改奖学金管理办法,领导和监督校内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审批全校校内奖学金的获奖名单,讨论和决定其它重要事项。各系相应设立由系负责人及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组成的系“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本系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九条 学生奖学金评定程序:
(一)学年开学时各班级在进行学生申请的基础上进行班级评议,提出获奖学生初步名单,报所在系。
(二)各系“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照评定标准及指标进行审核,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并公示3天。
(三)各系将填写好的奖学金评定情况汇总表、获奖学生名单、申请表报学生处汇总,由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并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由财务处根据相关要求发放至学生银行卡。
第十一条 奖学金评定工作要在各系党政领导下进行,在评定审核过程中,要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原则,按照标准,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进行,宁缺毋滥。要注意倾听同学、教师意见,如发现弄虚作假和不合格者,经查实,即予取消,名额作废。
第十二条 各系要做好先进典型的宣传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各类先进对象的跟踪调查,切实保证评优的激励作用,充分发挥各类先进典型的榜样示范作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