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专科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我校的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由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确定的总人数进行分配。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评选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分为三档,为每人每年2000-4000元,其中一档为每人每年4000元,二档为每人每年3000元,三档为每人每年2000元。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近一年未受过纪律处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生活俭朴,不追求超过自身和家庭实际支付能力的物质享受。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
(一)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9-10月份下发国家助学金评选通知,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应及时向班级递交书面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经班级辅导员审查后报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二)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结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严格评议,在限期限额内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在本系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相关文件精神,依据相关条件对系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后,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评审结果在全校公示5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11月15日前将学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条 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将国家助学金下拨到我校财务处后,学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四章 评审要求及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凡在评审中弄虚作假者除取消其评审资格外,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并受到纪律处分或学校两次以上(含两次)通报批评的受助学生,学校取消其资助资格,并追回国家助学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