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成学生奖励办法(修订)

来源:太阳成发布时间:2015-11-23浏览次数:168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努力实践、奋发进取,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规定予以奖励。

第三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奖励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择优评定、规范管理、按绩施奖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种类和方式

第五条 学校设立若干集体与个人奖项。主要奖励项目是:

(一)集体奖项:

1、先进班集体;

2、先进团支部;

3、优秀寝室。

(二)个人奖项:

1、三好学生;

2、优秀学生干部;

3、优秀共青团员、共青团干部;

4、品学兼优毕业生。

第六条 学校对获得上述奖励的集体与个人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颁发喜报;

(四)颁发奖金、奖章、锦旗或荣誉证书;

(五)其它。

推荐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申请省级、国家级奖励。

第三章  奖励资格和评选条件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具备评奖资格: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自觉履行高等学校学生义务,爱校守法,明礼诚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学习刻苦,成绩优良;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体育锻炼;

(五)勤俭节约,生活俭朴,热爱劳动,搞好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或取消评奖资格:

(一)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不按时进行学籍注册的;

(二)在评奖学年内,受到违法违纪处分的;

(三)在评奖学年内,有一门课程以上(含一门)不及格者不得参加评选;

(四)在评奖学年内,私自在外租房居住的;

(五)在各项奖励的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九条 各类奖项的评选条件参见《太阳成学生奖励评选条件》(附件1)。

第四章  评审和奖励程序

第十条 奖励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学生处和团委负责学生奖励评审的具体事宜。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项奖励的初评及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各类奖励的评选工作在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基础上进行。对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依据《太阳成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进行,一般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完成;毕业班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在毕业学年第二学期期中时段完成。

第十二条 先进班集体、优秀寝室、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品学兼优毕业生奖项的评选应当经班级民主评议,所在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学生处审核,由学校资助领导小组审批。学校学生会、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工作业绩特别突出,学年综合测评列所在班级前1/3者,经校团委推荐,可以参评优秀学生干部。

先进团支部、优秀共青团员(干)奖项经班级民主评议,所在系团组织审议后报学校团委会审批。

第十三条 各项奖励的一般评选程序如下:

(一)公布评选办法;

(二)班级民主评议;

(三)系组织初评;

(四)系公示初评结果;

(五)系上报初评结果;

(六)学生处汇总、复核,再次进行公示;

(七)学校资助领导小组进行终评;

(八)学校公布最终结果并予以表彰。

第十四条 评选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

第十五条 各项奖励一般每学年评选一次,特殊情况另行安排。

第十六条 颁奖后,如发现获奖集体或个人在参评当年有任何不符合获奖条件的,由评审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并在全校通报。因取消评奖资格后产生的奖项空缺,不再补报。

第十七条 各类奖励项目颁发的荣誉证书统一编号,盖学校公章(团组织评优盖学校团委公章)。有关奖励材料应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虽未明确、但确需奖励的情况,经相关部门协商,报学校批准,可以给予一定奖励。各系结合本单位、本专业具体情况,自主设立若干奖励项目,或就本规定未详尽事项制定实施细则,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九条 社会赞助奖(助)学金的评选和奖励办法,由出资方与学校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4-2015学年起执行,由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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