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成学生管理规定(修订)

来源:太阳成发布时间:2015-11-23浏览次数:19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太阳成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录取到我校的新生,应当持《太阳成入学通知书》,按入学须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按各系组织查阅学生档案,校医院(室)组织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太阳成学籍。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将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有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后,可在下一学年升学前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学校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考试、实验、实习、劳动、社会调查,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和参加运动会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应当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未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生应严肃认真对待考核。学生考核工作规定由学校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持有关证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平时成绩不合格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任课教师应在学期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考试可用笔试、口试、笔试口试结合以及闭卷、开卷实践操作等方法。考查应结合学生作业、实验(实习)报告、课堂讨论、实际操作、平时测验、期末考核等进行。主干课程一般应采取闭卷考试,其他课程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任课教师确定,经教研室研究后,报系主任批准。

第十五条  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核、实践环节、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30%-40%,期末考核成绩占60%-70%。课程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实践性环节课程或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按五级制【优秀(90~100)、良好(80~89)、中等(70~79)及格(60~69)、不及格(0~59)】记分。及格以上的课程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成绩一律以百分制记载,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补考成绩一律以及格或不及格记载,并在记分时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六条  实行学分制的学生所修读的课程成绩不及格,应当履行相应手续后进行重修。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申请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或学分经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旷课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1/3,或缺交作业量达1/3,或实验成绩不及格,该课程授课教师有权决定其不准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

(二)在抽查考勤情况下,学生有3次旷课的,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

(三)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处理办法,由学校另行制定。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运动会、军事训练、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一学期无故迟到、早退累计3次作旷课1学时计。

第十八条  学生缓考、旷考和考试作弊的处理办法

(一)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在考试前书面向系办公室申请缓考,因病请假须有医院证明并附校医院(室)审核意见,所在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无效。

学生因公不能按时参加正常考试的,须由活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由教务处另行安排考试。

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均以旷考论。

(二)凡旷考或者考试迟到30分钟及以上的学生,该次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在登记成绩时注明“缺考”字样,并不予正常补考。

(三)学生应当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作弊。学生在课程考核时违纪作弊的,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除成绩记载注明“作弊”字样外,还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不予正常补考。

剽窃、抄袭他人课程设计、论文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除成绩记载注明“作弊”字样外,还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凡擅自缺考或一般情况的考核作弊者,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所在系审查并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九条  学分与学分绩点的计算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事后办理销假手续。

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教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

(二)凡单独进行考核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课程设计等,均按一门课程计。

第二十二条  各系应在每学期结束前对学生课程成绩进行一次检查,并对有不及格课程的学生发布警示通告。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的品德评定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进行个人小结和鉴定,应以发扬优点、克服缺点为目的,具体安排和要求由学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节   升级、试读与留级

第二十四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课程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可按照跳越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考核,主要课程成绩达到良好以上水平,其他课程及格的,经学校批准,允许跳级。五年制学生在进入高等教育阶段前应当参加进入高等教育的过关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进入高等教育阶段学习,不合格者不予进入高等教育阶段学习。

第二十五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处理办法,由学校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已修课程成绩达到良好以上的留级学生,可以申请免修(不含体育课)。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学校批准。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系、转专业。

(一)二年级及以上的;

(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学生留级后,下一年级有相同专业的;

(五)对口转入统招,或虽同属对口生,但入学考试科类不一致的;

(六)学科跨度较大的;

(七)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的;

(八)无正当转专业理由的。

第三十条  考虑到国家人才培养的计划性,各系准许申请转专业的学生人数要控制一定的比例。批准转专业学生一般应转入同年级,经本人申请、系考核、学校批准,可转入下一年级,凡转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应按转入的专业和年级缴费标准交纳费用。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由学校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学的条件:

(一)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录取学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二)有下列情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录取院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院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委培、定向生的;

4、应予退学的;

5、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学,经转出和按受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五节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可予休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

第三十五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其在校户口不予迁出,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三)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医疗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教育厅允许和备案的,学生可以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七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及时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核。学校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六节退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留级一次后,仍不能升级的;

(二)学生在籍时间超过其学制年限两年的(不含批准入伍者);

(三)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的;

(四)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而不准复学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范畴。

按本条规定退学不属于处分。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系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的寄往家庭所在地并在校内公告,视做送达,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条  退学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转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一条  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提出申诉。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毕业班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和审核。鉴定和审核内容包括德、智、体等几个方面,其重点应放在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做出评定,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

第四十三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安徽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或课程并达到该专业辅修或课程修习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或课程辅修证明。

第四十五条  对修业未满而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未修满学分但未达留级或延长学习期限条件的学生按结业处理。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经过考核,达到毕业要求者,换发毕业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系核实后由教务处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七条  对违规入学者,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安徽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领导接待日、学生信箱等方式加强与学生的沟通,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环境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生可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规定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和管理。有关程序和管理办法学校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  学样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职业技能、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课外活动应当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能影响正常的学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校另行制定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予以劝阻或制止。

第五十六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浏览或传播有害信息。不得在网上发布违法的或违反社会公德的有害言论。学校另行制定网络管理办法。

第五十七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校另行制定学生住宿管理制度。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八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另行制定优秀学生奖励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学校将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

第六十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与学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纪律处分。学校另行制定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六十一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在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处分决定送达本人签字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的期限。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组成。学校另行制定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六十七条  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或学籍处理有异议,可以在接以学校处分决定或处理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更改决定或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弟六十九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条  从处理、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安徽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接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转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对在我校接受其他形式学历教育的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原各项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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