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素质,规范短期培训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培训原则
(一)思想政治素质与业务水平并重;
(二)按需培训,择优培训,注重实践;
(三)规范管理。
第二条 培训形式
主要包括岗前培训、专业培训、双师素质培训等,培训时间累计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培训结业原则上二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培训,获得相关证书的培训优先审批。
第三条 审批程序
学校制定年度计划——个人申请(见附件1)——系(部)、处室审批——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四条 培训经费
短期培训费用纳入学校的年度预算,可报销的相关费用由各系(部)、部门、处室核准,学校报销。
第五条 报销范围
短期培训的报销范围为培训费、住宿费和往返交通费(不含市内交通费),其它费用由本人自理。相关报销标准如下:
(一)培训费全额报销;
(二)住宿费每天按照公差财务报销制度执行。超出标准部分,学校报销50%,个人承担50%;培训统一安排住宿的按照培训文件规定执行;
(三)交通费限报销往返一次;
(四)学习、培训期间,省内每天30元标准的伙食补助费;省外每天40元标准的伙食补助费;培训统一安排伙食的按照培训文件规定执行;
(五)通过培训可以获得证书的,报销时须提供相关证书;否则,不予报销。
第六条 短期培训人员义务
(一)办理离岗手续。培训前,需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系(部)、处室和组织人事处报告离岗的时间、培训开始和结束时间。不履行离岗手续的,不予报销,并按旷工处理;
(二)回校报到。培训结束后必须按时回校向所在系(部)、处室和组织人事处报到。逾期不办理报到或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三)材料归档。培训结束后,有关材料应及时交所在单位,归入本人业务档案;
(四)交流汇报。参加培训人员应按所在系(部)、处室的要求通过适当的形式汇报或交流学习心得体会;
(五)遵纪守法。培训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学习成绩不合格的,年度考核原则上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