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皖教秘学〔2014〕29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放省内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审核确认权限的通知》文件要求,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加强学生转学管理,根据教育部有关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学生转学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教学校长任组长,由教务处长为副组长,由学生处长、招生办主任、系主任、监察审计处长以及师生代表为成员,建立“学校党政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具体落实,师生参与监督”的管理工作运行机制。
二、分级责任制
严格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学校党政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具体落实,师生参与监督”的管理工作运行机制。各系统计整理材料和出具书面学生思想政治表现方面材料,教务处核实是否具备转学资格,并整理材料审核上报,分管校长审批,校长签发文件,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1、签批校领导职责:学校负责人是转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转学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分管校领导是转学工作的主管责任人,承担领导、协调和监管责任。
2、教务处职责:负责完善和制定转学管理制度、工作程序,指导和督促各校系转学工作的组织实施。同时,负责审核学生转学资格和材料的审核,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上办理转学相关事宜。
3、招生办职责:负责审核转学学生的学历层次、招生录取批次、录取分数、招生类别是否具备转学资格。
4、系职责:负责审核及整理学生转学材料。
5、学生处职责:整理并出具学生思想政治表现方面的书面材料。
5、监察审计处:负责转学过程的监督。
三、转学实施办法
1、学生申请转学的条件
被我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校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校校的;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普通“专升本”、“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对口招生”、“注册制招生”,以及实行单独招生、自主招生等不同招生类别之间转学的。
(4)招生时确定为委培、定向生的;或招生时按特殊要求提前批次录取的。
(5)应予退学的。
(6)高考录取分数低于申请转入学校当年拟转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的。
(7)无正当理由的。
3、学生申请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1)本校学生要求转出省内高校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①学生本人申请,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
②学生填写《太阳成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③经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后,由学籍科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上办理转学相关事宜。
(2)省内高校学生要求转入我校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①学生本人申请,经所在学校批准后,填写《太阳成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②持经学生所在学校批准同意转出的《太阳成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到我校审核,经我校同意接收后,由学籍科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上办理转学相关事宜。
(3)省外学生要求转入我校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①学生向其现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②经两校同意后,学生填写《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由转出学校报转出学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商转入我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③审批通过后,由学籍科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上办理转学相关事宜。
4、本校学生要求转入省外高校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向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2)经我校及转入学校同意转后,学生填写《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由我校报安徽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商转转入学校所在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审批通过后,由学籍科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上办理转学相关事宜。
5、学生转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2)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包括学籍变动情况)。
(3)载有学生本人基本情况的经省级招生部门录取审批表、拟转入专业的最低分学生省级招生部门录取审批表(复印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6、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因患病转学的,应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校诊断的原始病历。
(2)如“确有特殊困难”转学,应提交足以说明情况的材料。
7、办理转学的时间
每年的2月20日至3月10日和8月20日至9月10日,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四、实施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学校以往所发学籍管理文件中学生转学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