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责任机制
第二条 学校行政主要领导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学历工作校领导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主管负责人,承担领导、协调和监管责任;学生学籍学历管理部门负责人承担组织实施责任;系负责人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辅导员(班主任)是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具体责任人。在实施新生和在校学生学年学籍电子注册工作中,实行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系负责人、学生学籍及学生工作管理部门负责人、学校领导层级签字责任制,确保学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录取到我校的新生,应当持《太阳成入学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在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教务处请假,并附相关有效证明。假期一般不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组织各系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根据《安徽省改革和加强普通高校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意见》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包括查阅学生档案,进行健康复查。复查有疑问者,报学校教务处研究处理意见。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太阳成学籍。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批准,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将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包括新患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校证明,在短期内能治愈者,经系主任同意,报学校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不办理离校手续擅自离校达两周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后,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校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处理。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校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考试、实验、实习、劳动、社会调查、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和参加运动会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未出勤者,均按旷课处理。
教师可以根据本《细则》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抽查等)进行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课程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及时向学生所在系反映,由辅导员(班主任)累计登记。
第八条 学生应严肃认真对待考核,严格遵守考核相关制度。
第九条 学生应当持有关证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试或考查)。无期中考试的课程总评成绩由两部分构成:平时成绩占40%(含实践环节、课堂表现、作业、出勤等),期末考核成绩占60%;有期中考试的课程总评成绩由三部分构成:平时成绩占30%,期中考试成绩占30%,期末考核成绩占40%。总评成绩载入学籍表,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条 考试可采用笔试、口试、笔试口试结合以及闭卷、开卷、实践操作等方法。考查应结合学生作业、实验(实习)报告、课堂讨论、实际操作、平时测验、期末考核等进行,主干课程一般应采取闭卷考试,其他课程考试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按课程大纲要求经教研室研究后确定,报系主任批准。
课程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实践性环节课程或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按五级制[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及格(60~69分)、不及格(0~59分)]计分。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是对大学生体质健康的基本要求,学校全面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定期组织学生测试,测试不合格者暂不予毕业。
因体残、体弱不适宜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应当有校医(室)认可的指定医校诊断证明,由体育教师报所在系主任批准后,可以修学体育保健课,其考核成绩按正常体育课成绩记载。
缓考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同时注明“缓考”字样;补考成绩一律以及格或不及格记载,并在记分时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一条 学生旷课的处理办法
(一) 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1/3时,或缺交作业量达1/3,或实际成绩不及格,该课程授课教师有权决定其不准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
(二) 根据一学期内学生旷课累计数目,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1、对于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在10学时以内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2、累计旷课11-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3、累计旷课21-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累计旷课31-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5、累计旷课41-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累计旷课超过5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连续旷课超过两周者,按放弃学籍,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运动会、军事训练、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一学期无故迟到、早退累计3次作旷课1学时计算。
第十二条 学生缓考、旷考和考试作弊的处理办法
(一) 缓考
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在考试前书面向系申请缓考,因病请假应当有医校证明并附校医校(室)审核意见,所在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无效;若因突发疾病,监考教师及医校均予以证明,可给予缓考,并在系和教务处备案。
被批准缓考者应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缓考课程的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缓考不及格者予以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一般不予缓考,特殊原因需缓考者需在考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系主任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批。学生因公外出参加活动不能按时参加正常考试的,应当由活动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分管教学校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由教务处另行安排考试。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皆按旷考处理。
(二) 旷考
凡旷考或者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的学生,该课程成绩无效,在登记成绩时注明“缺考”字样,并不予正常补考。
(二) 作弊
学生在课程考试时违纪作弊,该课程总成绩记为无效,除成绩记载注明“作弊”字样外,还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不予正常补考。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所有相关学生该课程成绩记为作弊,不予补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凡擅自缺考或一般情况的考试作弊者,如确有悔改表现的,需个人申请,由所在系审查并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三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不得事后补假(除患疾病或紧急事故外)。因病请假应有医院证明。请假3天以内(含3天)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请假4~6天由分管系主任批准,请假7天及以上由教务处批准。
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2周。逾假且不履行续假审批手续的,按旷课处理;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时,应报教务处备案;一学期内累计请假超过学期总学时1/3及以上的,按休学处理。
学生因患急病(或遇紧急事故)急需治疗而来不及请假的,尽可能在第一时间以电话(或信息、或他人代为转告)形式向辅导员请假,事后需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应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及时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病假、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由系存档备查,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 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教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对待。
(二) 凡单独进行考核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课程设计及教学等,均按一门课程对待。
第十五条 各个系每学期对学生学业成绩进行1次检查,并对有不及格课程的学生发布预警通告。
第三节 升级与留级
第十六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课程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七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下列条款处理。
(一) 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有三门课程或两门主要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予留级。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全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
(二)每学年第二学期考核不及格课程占本学期总课程一半或以上者,不予补考,按留级处理。
(三)学生一学期内不及格的课程,在下学期开学一个月内统一安排补考。
(四)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出校内转专业的申请。
(一)学生学习成绩优秀且确有某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校诊断确认并经校医审核,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困难(如学生留级后,下一年没有相同专业等),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校或系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学生也可提出转专业要求。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1、二年级及以上的。
2、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3、应予退学的。
4、学生留级后,下一年级没有相同专业的。
5、对口转入统招,或虽同属对口生,但入学考试科类不一致的。
(六)学科跨度较大的。
(七)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的。
(八)无正当转专业理由的。
第十九条 考虑到国家人才培养的计划性,各系准许申请转专业的学生人数要控制一定的比例。批准转专业学生一般应转入同年级,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查批准,可转入下一年级,凡转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应按转入的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交纳学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1次。
第二十条 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学生转专业原则只针对一年级学生,每学年办理1次。
(二)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2周,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向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转专业申请表,将转专业申请表交所在系签署意见后,由学生本人递交拟转入系。拟转入系对递交申请的学生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提交教务处,教务处审核相关材料报教育厅获批复后,立即通知各系和各位同学办理转专业就读手续。已被批准转专业的,不得申请转回。
(三)学生因身体方面的原因,经学校指定医校诊断,并经医校证明不能在所学专业继续学习,需转专业的,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系主任签署意见,由拟转入系审查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办理转专业手续。
(四)学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学籍表中,接收系应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对学生原专业所修课程进行认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按《太阳成转学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办理手续。
第五节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可予休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累计不得超过2年(不含应征入伍者)。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由学校指定的医校诊断后,经校医校(室)证明,因病应当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1/3及以上的。
(三)因其它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系主任认为应当休学的。
(四)有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可应当休学的。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书面申请(因病休养的需附医校诊断材料),家长签字,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送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 根据有关文件,毕业班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学生因病休学期满,应予学期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学生将本人书面申请、县级以上医校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和所在地街道(乡)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等交所在系,经所在系和指定医校审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予复学。
(二)保留学籍学生在期满前1个月(原则上要在开学前)向所在系申请复学,并附上保留学籍期间所在地街道(乡)政府或接收单位开具的本人行为表现证明,经系主任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三)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保留学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本校课程考试。学校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六节 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 留级一次后,仍不能升级的。
(二) 学生在籍期间休学时间超过2年的(不含批准入伍者)。
(三)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的。
(四)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而不准复学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校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的。
按本条规定退学不属于处分范畴。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系主任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寄往家庭所在地并在校内公告,视做送达。
第二十八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应当在退学通知或处理文件送达或公告之日起在3天内办理离校手续。
(二)经确诊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对学满1年以上但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四)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所有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五)未向学校办理任何手续,擅自离校达到规定时限的学生,属自动退学,学校原则上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六)对申请退学学生的学费收取均由财务室核定。凡属因处分而退学的,均不予退费。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毕业班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和审核。鉴定和审核内容包括德、智、体等方面,重点应放在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做出评定,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第三十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或修满规定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有学生本人申请,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安徽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对修业期满而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达留级或延长学习期限条件的学生按下列办法处理。
学生在校期间的必修课程(含独立设课的实践环节)经毕业前考核后仍有3门以下(含3门)不及格者,不能毕业,作结业处理。结业的学生,在3年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工作单位的操行证明,教务处审核,允许在结业后申请两次课程补考或重修,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根据学生申请,经教务处核实后由学校出具相应证明。
第三十三条 对违规入学者,不发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安徽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五年制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