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促进大学生身心全面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针对我校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立足教育、预防为主、跟踪服务的原则,制定好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具体措施,经常性地对学校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逐一分析,重点对失恋学生、学习困难学生、经济困难学生、适应困难学生、就业困难学生、突然遭受重大打击的学生给予特别关注,随时掌握全校学生的心理状态变化情况。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建立心理健康教育四级网络体系,即心理咨询室、教育科学教研室;各系学生工作部门-系学生工作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会-心理安全部、心雨协会成员;班级-心理委员。
第四条 心理咨询室隶属于学生处,负责指导各系及学生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健康状况评估及心理状态调整等服务。
第五条 各系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对本系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调动全体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对学生日常心理健康状况进行监控、反馈,主动积极地与中心联系沟通,及时解决学生心理问题。
第六条 学生心理健康自治组织由学生会下设的心理安全部和学生社团组织心雨协会两部分组成,在各系设有二级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及心理素质拓展活动,充分发挥学生干部在学生心理素质提升、心理危机干预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七条 班级设心理委员,负责对本班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向辅导员和系反馈学生的心理需求与存在问题。
第三章 预防与教育
第八条 学校大力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教育活动,开设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必修或选修课程,通过课堂教学、教育活动、专家讲座、网络、校园刊物、宣传栏、学生社团等形式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介绍增进心理健康的方法和途径,剖析心理现象,传授心理调适方法,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围,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第九条 心理咨询人员与各系辅导员应定期或不定期与学生进行交谈,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恋爱与工作情况,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
第十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制度。每年对全校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根据普查结果筛选出心理危机高危个体,并与各系学生辅导员一起做好这些学生的危机预防与转化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汇报制度。为了随时掌握学生心理健康的状况,特别是高危个体的心理状况,学校建立以下三类学生心理健康汇报制度:
(一)班级心理委员报告制度。心理委员负责了解全班同学的心理状况,若发现同学有明显的心理异常情况,须及时向学生辅导员、系汇报。
(二)各系学生心理问题报告制度。各系学生辅导员要深入学生并通过班级心理委员、学生心理社团成员、学生干部、学生党员等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对有明显心理异常情况的学生,须及时汇报;若发现学生问题迅速恶化或新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应将该生的情况迅速上报;对学生群体中存在的严重的心理危机、发生的心理危机事故应及时处理并报告,寻求帮助。
(三)心理咨询教师学生心理危机报告制度。心理咨询老师在值班期间发现学生存在心理危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信息以书面的形式报告给学生处及相关系。
第十二条 学生有维护自身心理健康的义务,遇到问题或有困惑,要寻求适当的解决途径和方法,对自己不能独立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与辅导员、班主任或心理咨询老师取得联系,主动寻求帮助。
第四章 咨询与干预
第十三条 心理咨询室通过面询、心理热线、短信、信箱、网络咨询等形式开展个体心理咨询,帮助有心理困惑和心理问题的学生克服障碍,走出困境。
第十四条 心理咨询室对不同年级、不同专业的学生群体心理状况进行研究,有针对性地开展团体心理咨询与心理辅导,帮助学生解决共性心理问题。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心理危机干预机制,及时对经历个人危机、处于困境或遭受挫折和将发生危险的学生提供支持和帮助,使之恢复心理平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