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不重复评选。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名额由安徽省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进行分配。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评选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成绩名列前茅;
(五)生活俭朴,不追求超过自身和家庭实际支付能力的物质享受。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9-10月份下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通知,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应及时向班级递交书面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经班级辅导员审查后报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二)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认真评议、严格筛选,在限期限额内推荐参评学生名单,并在本系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将推荐参评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相关文件精神,依据相关条件对系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后,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评审结果在全校公示5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10月31日前将学校推荐学生名单及有关资料报送省教育厅审批。
第九条 经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后,在省拨国家励志奖学金下拨到我校财务处后,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生获奖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四章 评审要求及监督管理
第十条 凡在评审中弄虚作假者除取消其评审资格外,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并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两次以上(含两次)通报批评的获奖学生,学校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