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师资队伍管理,加快建设一支业务精、素质高、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进修原则
(一)坚持政治思想和业务水平并重、理论与实践统一、学以致用、注重实效的方针,以在职为主,多层次、多形式实施教师进修;
(二)制定切实有效的进修规划,确保重点培养。重点专业和重点课程等教学基本建设急需的人员优先;专业带头人和中青年骨干教师优先;教学、科研方面有突出贡献的教师优先;
(三)青年教师的进修,原则上以提高本专业学历层次和教学科研水平为主;
(四)进修工作应结合学校实际,工作优先,注重实效,力争以较少的投入获取较大的成效。
第二条 进修条件
(一)政治表现好,遵纪守法,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努力进取;
(二)工作量饱满,年均工作量不低于本专业同类人员工作量(含教育、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平均水平。在各自专业技术岗位上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具备完成进修任务所必需的理论知识水平和基本实践技能。进修内容应与申请人现从事专业一致、相近或符合学校、系(部)的专业(或课程)建设需要;
(三)攻读博士学位和申请访问学者的教师一般应取得硕士学位后在校工作满三年;
(四)学年度考核综合排名不低于所在系(部)或行政教辅机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五)身体健康,能完成进修期间的学习任务,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第三条 进修对象及形式
(一)进修对象为符合进修条件的在编人员、人事代理人员。
(二)进修形式主要有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工程硕士、体育硕士、艺术硕士、国内访问学者等。
(三)进修人员原则上不能申请两次及以上同层次同类型的进修。
第四条 进修期间的管理与考核
(一)参加进修的教师,应与学校签订有关协议。其中,学成回校服务的期限不得低于五年;
(二)进修期间,教师要严格遵守进修学校的规章制度,加强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的学习,了解并掌握本专业发展的前沿动态,不断完善自身的知识结构,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
(三)教师外出进修期间不得随意调整进修内容、时间和形式,不得无故中断。确需调整或因故不能坚持进修的,由所在单位核准,经组织人事处审核,报学校研究决定。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进修任务或进修成绩不合格的,一切进修费用自理,且五年内学校不再将其纳入进修计划,也不再支持其任何进修经费;
(四)脱产进修人员应与学校保持联系,进修报到后一个月内,主动将本人通信地址和联系电话告知系(部)和组织人事处,每学期要向所在系(部)和组织人事处提交书面进修小结。进修结束后,填写《太阳成进修教师情况登记表》,并对进修情况作书面总结;
(五)学校对进修教师按规定进行考核和鉴定。外出进修期间的考核主要委托实施进修的高校进行。进修结束后,进修成绩表、评语、证书复印件及进修总结报告等一并作为进修考核材料送组织人事部门,记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职称评聘、年度考核、奖惩的依据;
(六)教师进修结束后,凭毕业证、学位证或结业证明到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条 进修审批程序
(一)凡需进修的教师首先提出个人书面申请,由所在教研室、系(部)研究同意后集中向学校推荐。
(二)组织人事处负责汇总各系(部)的推荐材料,编制学校的年度教师进修计划,提交学校相关会议研究批准。
第六条 经费管理
(一)凡经学校同意参加在职进修的教职工,其进修费用由学校和个人共同承担。具体如下:
1.2010年后(含2010年)入学攻读硕士学位的学校不再承担相关费用;
2.攻读博士学位
(1)脱产学习的,学校承担培训费和论文答辩费50%,个人承担50%;
(2)不脱产学习的,学校承担培训费和论文答辩费70%,个人承担30%;
(3)学习期间的书本费、资料费、考试费等由个人承担。
3.国内访问学者
(1)学费全额报销;
(2)年住宿费在2000元以内全额报销,超出2000元的部分报50%;
(3)学习期间的书本费、资料费等由个人承担。
4.骨干教师进修、单科进修、双师型、双师素质培训等执行《太阳成关于短期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学校提供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待遇,每天15元标准的伙食补助费,年住宿费标准一般不超过2000元,脱产进修期间的交通费每学期限报销往返一次;
(三)不脱产学习的,其面授期间的住宿费每天按照公差财务报销制度执行。超出标准部分,学校报销50%,个人承担50%;培训统一安排住宿的按照培训文件规定执行;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天30元;
(四)进修期间确需参加外出实习、考察的,须事先经校分管领导同意,方可报销有关费用;
(五)参加“在职以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进修班”已进入论文答辩阶段的人员,如确需脱产作论文撰写和答辩的,应以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为前提,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向学校申请半年以下(应安排在一学期内)的脱产进修。此期间所有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待取得学位返校后,报销论文答辩费及往返交通费一次;
(六)国外进修的待遇比照国内同层次同类型进修的标准执行(按国内标准计报学费);
(七)2013年前(含2013年)考取的统招研究生与学校签订进修协议,学校可为其保留人事关系。学成回校工作后,学校补发其学习期间的全额工资,但必须服务五年,若有违约,扣发学习期间全部工资。2016年起,学校不再保留统招研究生的人事关系,也不再支付任何经费和工资待遇。
(八)各项费用按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学成回校工作后一次性核报。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