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激发广大教职工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工作积极性,引导他们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客观地总结、评价学年工作,并为学校相关奖惩、聘任工作提供依据,根据《安庆市教育系统教职工考核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第二章 考核基本要求
第一条 考核范围和对象
受聘担任学校各项工作的所有教职工,含在编在岗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借调人员、内聘及返聘人员。
第二条 考核内容及要求
考核主要从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素质、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工作态度和教科研等方面进行,采取量化评分,重点考察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的现实表现和完成学年工作的实绩。
第三条 考核原则
考核工作要有利于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激发整体协作精神,有利于以教学为中心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与科学、合理、可行相结合;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自评、学生评价、教师互评与考核组评价相结合。
第四条 组织领导
组建校、系(部)(含部门、处室,下同)两级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学校考核组由校党政领导成员、组织人事处、监察审计处负责同志以及部分工作人员组成。系(部)考核组由领导班子成员和教职工代表组成,一般7—9人,其中教职工代表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行政教辅部门可以以支部为单位成立考核组。教职工代表由教研室等下属单位负责推荐,要为人正派,工作表现好,对系(部)和学校情况比较了解。组织人事处负责考核的统筹协调工作。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五条 考核方式
考核以系(部)和行政教辅机构为单位按学年进行,采用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在平时考核与学期考核的基础上形成综合评价,得出学年考核结论。平时考核为单项考核,可采取测评,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为学年考核提供依据。
第六条 考核构成及程序
(一)个人总结及自评。由被考核人如实总结自己一学年的政治思想品德、业务能力、教育教学情况、工作态度及教科研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填写《教职工201*——201*学年度考核登记表》,并按照《学年考核自评表》(见附表一)进行自评打分。对不认真总结或不上交学年度考核登记表及自评不打分者不予考评,对自评满分者此项不予计分。
《教职工201*——201*学年度考核登记表》要进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由组织人事处统一印制下发,为16k纸质表,不可用A4纸自印。此表须用黑色或蓝黑钢笔填写,切不可用圆珠笔填写。
(二)民主测评
1.对任课教师民主测评。在任课教师所任班级随机抽样产生学生代表,每班5-8人。填写《任课教师教学情况民主测评表》(见附表二)。学生代表测评自己班的任课教师,不参加其他教师测评。此项考核由各系(部)负责。属于其他部门的教师,其测评统计结果应转交相关部门。
2.对行政教辅人员民主测评。各系部的行政教辅人员由系部负责考核,其中对系(部)负责人的测评按《系(部)负责人学年考核测评表》(见附表三)进行,系部其他行政教辅人员的测评用表可参照下列规定执行。部门处室的行政教辅人员由组织人事处牵头实施考核。为学生服务的行政教辅人员(如图书、专门馆室、学生公寓、琴房等)由服务对象——学生代表按《为学生服务的行政教辅人员民主测评表》(见附表四)进行民主测评。学生代表由校团委组织推荐,要公道正派,各方面表现优秀,对相关的学校工作比较了解。组织人事处将组织教师代表对各部门处室人员按《行政教辅人员考核测评表》(见附表五)进行测评。教师代表由系(部)负责推荐,要为人正派,工作表现好,对学校情况比较了解。
“双肩挑”人员同时接受对任课教师、行政教辅人员的民主测评,得分按3:7折算(即教学岗位测评分占3成,行政岗位测评分占7成)。为学生服务的行政教辅人员同时接受学生代表和教师代表测评,得分按3:7折算(即学生代表测评分占3成,教师代表测评分占7成)。
(三)基层互评:即由各部门、处室、系部组织本单位教职工按《学年考核评分表》(见附件六)进行相互测评。
(四)考核组评分:系(部)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平时工作情况对本单位人员按《学年考核评分表》进行测评。
(五)测评时不允许打零分或满分。所有评分结果仅供计分,不对外单独公布。原始表格由各单位留存备查。
第七条 考评结果
(一)考评成绩计算
自评分、民主测评分、基层互评分、考核组评分均采取百分制计分。初评成绩按下列公式折算
1.任课教师初评得分:
自评分*5%+民主测评分*40%+基层互评分*30%+考核组评分*25%
2.行政教辅人员初评得分:
自评分*5%+民主测评*35%+基层互评分*30%+考核组评分*30%
学校考核组对部门、处室、系(部)领导进行测评。学校、部门处室系(部)两级干部民主测评结果按下列规定加权平均折算成测评分。
优秀 95分,合格 80分,基本合格 65分 不合格 50分
部门、处室、系(部)对干部的民主评议结果与初评成绩中的基层互评分按1:1的比例折算成最终的基层互评分;校级教代会对干部的民主评议结果与初评成绩中的民主测评分按1:1的比例折算成最终的民主测评分;系(部)领导的考核组评分由学校考核组评分和系(部)考核组评分按7:3的比例折算形成。
最终考评成绩按标准分折算。即各单位的最高分为100分,其他人员成绩为
各单位只提供初评成绩,最终成绩及标准分由组织人事处根据相关资料来合成。
(二)依据考核结果和有关规定,确定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人员。市级及校级优秀人数由学校下达指标。各单位通过考核领导小组根据指标、本次考核成绩并结合平时工作表现推荐产生考核优秀人选,报学校考核组研究决定。推荐的优秀人员中,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三)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副处以上干部、在学校工作累计不到半年(含试用期)的人员不在市教育局、市人社局规定的考核范围之内。以上人员可参加学校考核,计算考核成绩但不得占用市级考核优秀指标。
(四)学校根据考核情况,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增加市级优秀比例,对工作成绩一般的单位,其单位负责人不能评为该学年的市级优秀等次。
(五)新聘用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试用期内参加学年考核,但不确定等次。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转正定级和初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进行学年考核:
1.病假超过半年,事假超过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
2.出国出境探亲超过半年。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考核定为不合格:
(1)言行违背四项基本原则;
(2)参与黄、赌、毒活动;
(3)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后果;
(4)向家长、学生索要财物或违反教育法规搞有偿家教,在师生中和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5)本学年连续擅离岗位三天以上,或累计擅离岗位五天以上;
(6)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严重违反师德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实行“一票否决”,直接定为考核不合格。
(七)教职工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由学校上报市教育局予以除名。
(八)受到警告处分,对其进行学年考核,但不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只参加学年考核,不确定等次。
(九)年度继续教育审验不合格,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十)考核结果反馈。通过适当方式、方法将考核结果反馈给被考核人,帮助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改进教育教学工作。教职工若对本人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通过负责人反馈到组织人事处,由学校考核组集体组织复核,但复核中只涉及民主测评项得分及总得分计算是否有误。
第四章 有关事项
第八条 全体教职工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学年考评工作,公正、客观总结自己、评价他人。认真按照本意见要求开展好考评工作。
第九条 认真把握好考评各环节。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准徇私舞弊,违者学年考核以不合格论处,并给予一定的处分或处罚,凡在考评过程中涉及到本人的要及时向考核领导小组汇报予以回避。
若上级机关出台有关考核细则及有关条款与本意见中的有关规定有抵触的,应依照上级政策及时修改。
第十条 增强考评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自评、测评等条款可根据当年情况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 附属机构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